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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冯正维与周小琴、魏德清、陈大书、魏春燕、魏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维,周小琴,魏德清,陈大书,魏春燕,魏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287号原告:冯正维,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耀,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琴,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魏德清,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陈大书,女,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魏春燕,女,汉族,1999年3月28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魏洪文,女,汉族,2004年11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丰,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正维与被告周小琴、魏德清、陈大书、魏春燕、魏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正维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正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正维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计395.00元,由原告冯正维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