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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博文、申翰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申喜团,薛荣,徐纪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73号申请人:申博文,男,汉族,2008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申翰文,男,汉族,2010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申倩文,女,汉族,2012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三申请人监护人:申喜团,男,1959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祖父。三申请人监护人:薛荣,女,汉族,1956年4月6日生,住住河南省西华县,系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祖母。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石素丽,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纪娜,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纪娜失踪。三申请人的母亲徐纪娜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三申请人的父亲申兵兵2016年2月溺水死亡,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纪娜,女,1984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口乡龙王庙行政村,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南省××××口乡龙王庙行政村,系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的母亲。徐纪娜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21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徐纪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纪娜离家出走而失踪,至今未归,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博文、申翰文、申倩文作为徐纪娜的儿女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纪娜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和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