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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洪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洪伟,邢洪山,李齐年,杨书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400号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文,男,公司职工。被告: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北。法定代表人:邢洪山,总经理。被告:邢洪伟,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邢洪山,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齐年,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书娥,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洪伟、邢洪山、李齐年、杨书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