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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刘祝元、刘涛、刘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刘祝元,刘涛,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民强街92号。被执行人刘祝元,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刘涛,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刘洋,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祝元、刘涛、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金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