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美一佳物资有限公司、郑帮新、李立泉、郑青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美一佳物资有限公司,郑帮新,李立泉,郑青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一,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美一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郑帮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帮新,男。被执行人:李立泉,男。被执行人:郑青秀,女。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美一佳物资有限公司、郑帮新、李立泉、郑青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购机款106000元、违约金14000元、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7)鲁0691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帮新名下位于肥城市湖屯镇的房地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李立泉、郑青秀名下位于肥城市湖屯镇的房地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上述房地产。另本院以(2015)开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郑青秀在工商银行的账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124530元。因冻结的是被执行人郑青秀的工资账号,需集中扣划,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