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长海与被告谭德江、胡广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海,谭德江,胡广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民初1902号原告:吕长海,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谭德江,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胡广起,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吕长海与被告谭德江、胡广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德江、胡广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7日,被告胡广起因生活用款在原告处借款12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被告谭德江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胡广起偿还欠款12000.00元,被告谭德江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谭德江、胡广起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一、出示借据1份,欲证明2011年4月27日,被告胡广起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被告谭德江为担保人。此款至今未给付。被告谭德江、胡广起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该证据的默认。二、出示腰新乡好尔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胡广起系腰新乡好尔村村民,外出务工,至今无法联系。被告谭德江、胡广起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该证据的默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谭德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胡广起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被告谭德江做调查笔录一份并在庭审中出示:出示调查笔录1份,欲证明胡广起当时借款10000.00元,在借据上写的12000.00元。被告谭德江作为担保人,不同意偿还欠款,认为该款应由被告胡广起偿还,且胡广起也同意偿还。2016年,被告胡广起已偿还欠款1000.00元。原告吕长海质证称,谭德江作为担保人,应当偿还此欠款,而且被告胡广起并未偿还过该欠款。被告谭德江、胡广起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该证据的默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吕长海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4月27日,被告胡广起向原告吕长海借款120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被告谭德江为担保人。被告胡广起至今未偿还该欠款。本院认为,被告胡广起向原告吕长海借款并出具借据,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在原告要求其还款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广起偿还欠款1200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谭德江承担保证责任,因在借据中写“保人:“谭德江”,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的保证期间,应自原、被告约定还款日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内。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谭德江免除保证责任。被告谭德江、胡广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广起偿还原告吕长海借款12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谭德江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胡广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维刚审 判 员 高 虹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判决所引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