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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与李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李守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341号原告: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经营者:金月亮,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守君,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诉被告李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赉特旗月亮美容院负担。审判长柳忠伟审判员万丽丽人民陪审员张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志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