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斌与肖平平、孟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斌,肖平平,孟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斌,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肖平平,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振国,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肖平平、孟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康斌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康斌与被执行人肖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肖平平向申请人康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7万元,申请人康斌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利息,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