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彭正红、彭成周、刘晓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彭正红,彭成周,刘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刘飞,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彭正红,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彭成周,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晓艳,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彭正红、彭成周、刘晓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正红、彭成周、刘晓艳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飞彩礼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彭正红、彭成周、刘晓艳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成周在邮储银行通江县营业所帐号中的存款796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成周在邮储银行通江县营业所帐号中的存款7960.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