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红,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776号申请执行人陈常红,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09号7层。申请执行人陈常红申请执行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常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件,未回复。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09号7层经营,自2016年2月1日起,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我院执行。4、将被执行人北京中韶园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