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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瑞与杜雄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杜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杜雄飞,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与被执行人杜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雄飞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杜雄飞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瑞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瑞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02执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润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