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和斌、杨发梅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和斌,杨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692-X。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和斌,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杨发梅,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和斌、杨发梅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李和斌、杨发梅尚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息费等201447.66元,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332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400元,负担执行费2713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和斌、杨发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