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毛利丽、徐金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利丽,徐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毛利丽。被执行人:徐金爱。毛利丽与徐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利丽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金爱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金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另案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徐金爱名下存款1289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毛利丽分配到执行款4070元。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徐金爱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毛利丽,申请执行人毛利丽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金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