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强、温伟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温伟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罗强,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余县,被执行人:温伟琳,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强与被执行人温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执行费人民币1436.6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024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