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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闫善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01号被执行人:闫善胜,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闫善胜罚金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善胜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