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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卢梅华、刘良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7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主要负责人:刘雪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甘凤霞,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卢梅华,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良俊(系卢梅华丈夫),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粦云,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卢新林(系林粦云丈夫),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碧金,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良记(系郑碧金丈夫),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下称邮储仙游县支行)与被告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仙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仙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梅华、刘良俊共同偿还邮储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99.92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卢梅华已支付的利息款1187.5元予以扣减;2.判令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梅华与刘良俊系夫妻关系、林粦云与卢新林系夫妻关系、郑碧金与刘良记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31日,卢梅华向邮储仙游县支行申请贷款15万元。2016年9月5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与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联保小组成员卢梅华、林粦云、郑碧金)成立联保小组,从2016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甲方(邮储仙游县支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45万元内发放贷款;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与卢梅华、刘良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的约定为准;对于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经卢梅华申请,邮储仙游县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卢梅华发放贷款15万元用于经营仿古家具,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按年利率12%计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十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发放后,卢梅华自2017年7月5日起未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经邮储仙游县支行催讨,卢梅华又偿还借款本金0.08元及利息1187.5元,尚欠借款本金149999.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未还,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因索款无着,邮储仙游县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支用申请单、借款支用审批单、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流水明细及邮储仙游县支行陈述。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邮储仙游县支行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卢梅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向邮储仙游县支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卢梅华与刘良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良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刘良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邮储仙游县支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卢梅华、刘良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149999.9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49999.9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卢梅华已支付的利息1187.5元,予以扣减)。二、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计1659.5元,由卢梅华、刘良俊、林粦云、卢新林、郑碧金、刘良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琳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