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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尔成与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尔成,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杨尔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尔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据执行的(2016)黑05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