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敏与被执行人李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敏,李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敏,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被执行人李克新,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1。本院依据〔2017〕黑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8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马士龙人民陪审员 谭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岳微微书 记 员 孙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