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天送与陈良标、侯金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送,陈良标,侯金珠,刘永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699号原告:吴天送,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绿松、魏慧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标,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侯金珠,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刘永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天送与被告陈良标、侯金珠、第三人刘永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吴天送诉称,2011年1月28日,陈良标向刘永乐借款22万元,吴天送作为担保人。但是陈良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刘永乐多次催讨,吴天送于2015年9月开始代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688600元。经吴天送多次催讨,陈良标仅在2017年5月27日偿还吴天送2万元后再未偿还,陈良标与刘永乐的借款发生在陈良标与侯金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吴天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良标、侯金珠支付吴天送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68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良标、侯金珠承担。陈良标、侯金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陈良标、侯金珠的户籍地虽为福建省××思明区××室,但是陈良标、侯金珠自2014年6月起至今,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三梅村××号,同时提交了陈良标的居住证与南安市公安局洪梅派出所于2017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本案应移送陈良标、侯金珠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陈良标、侯金珠的户籍地在本院辖区,但是根据陈良标、侯金珠提交的居住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可知,陈良标、侯金珠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市,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陈良标、侯金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良标、侯金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