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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翁思强与冯运兰,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思强,冯运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2869号原告:翁思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运兰,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花边北路3号宏城商务大厦7层01号。负责人:林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琪,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了原告翁思强诉被告冯运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峰代理审判员  钟宇文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旭鹏书 记 员  张送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