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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安娜与胡新广、谢香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娜,胡新广,谢香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316号原告:赵安娜,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新广,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苗苗,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被告胡新广的妻子。被告:谢香妹,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临桂县,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3楼01房。负责人:何永鸿,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柯,该分公司员工。原告赵安娜诉被告胡新广、谢香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安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被告胡新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苗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合财险公司寄来书面答辩材料,被告谢香妹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安娜撤回对谢香妹的起诉,本案已另行裁定准许。被告联合财险公司对原告赵安娜“三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调解,原告赵安娜与被告联合财险公司就原告赵安娜“三期”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安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民事损失计人民币92146.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18384.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30=840元,3、营养费90×30=2700元,4、护理费90×121.52=10936.8元,5、误工费270×93.87=25344.9元,6、残疾赔偿金11720×20×10%=2344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8、鉴定费1000元;9、车损500元,10、交通费1000元,合计92146.2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0日10时25分,胡新广驾驶谢香妹所有的粤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029线6KM+2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英山县医院急诊,经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支付医疗费用18384.51元。为查明原告伤残情况,依法委托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及三期予以评定为,原告构成X级伤残、误工期27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就原告损失与被告协商解决无望。胡新广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是我在谢香妹那里借来的,我本人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车辆年检合格、且具备上路资格。而且肇事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额的部分,由我与原告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发生后,我方已经垫付了医疗费用18384.51元、鉴定费用1000元。对胡新广的辩解意见,赵安娜承认胡新广垫付医疗费及鉴定费的事实,同意超出交强险部分与胡新广另行协商处理,同时同意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直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返还给胡新广。联合财险公司寄来书面材料辩称,1、答辩人承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未垫付费用;2、原告被评为拾级伤残,没有异议;但对三期评定有异议;3、原告为农业户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农转非情况,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应按农业标准计算;4、误工费用,原告没有证据支持其存在工作情况,不应支持;5、原告没有提交损失计算清单,其余部分请法院依法核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10时25分,胡新广驾驶谢香妹所有的粤B×××××小型普通客车由安徽省岳西县冶溪镇往安徽省岳西县店前镇行驶,行驶至X029线6KM+200M处,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赵安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赵安娜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新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安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安娜受伤后,经安徽省岳西县冶溪镇卫生院简单处理后,就近到湖北省英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13日转回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1月10日出院。赵安娜被诊断为“1、右肱骨髁上骨折;2、右桡骨远端骨折。”2016年9月19日,赵安娜到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行“右桡骨远端及肱骨外髁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2016年9月26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8384.49元。2017年1月15日,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对赵安娜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等作出的安徽利民司鉴[2017]临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为:1、赵安娜因外伤致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该损伤后遗症,已构成X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安娜三期评定:误工期以伤后270日为宜、营养期以伤后90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90日为宜。花去鉴定费1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安娜与联合财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赵安娜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胡新广驾驶的肇事车辆粤B×××××小型普通客车,系谢香妹所有。事故发生时,胡新广具有驾驶肇事车辆的驾驶证。2015年8月11日,谢香妹到联合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胡新广支付了赵安娜医疗费18384.49元、鉴定费1000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本院依法核定赵安娜受伤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8384.49元,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为凭,可予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赵安娜住院共计38天,其主张28天,应予支持,标准可按3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40元;3、营养费可确定为90天×30元/天=2700元;4、护理费,经赵安娜与联合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天数为90天,标准可按安徽省护理行业2016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确定为90天×121.52元/天=10936.80元;5、误工费,经赵安娜与联合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天数为150天,标准可按安徽省农业2016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确定为150天×93.87元/天=14080.50元;6、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1720×20×10%=23440元;7、结合赵安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8、鉴定费1000元;9、车损,赵安娜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是客观发生的,本院酌定为400元;10、交通费,赵安娜受伤后,因治疗、二次手术、鉴定等需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交通费酌定为800元;以上合计78581.79元。本院认为:赵安娜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联合财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肇事车辆已在联合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赵安娜的损失,联合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0000元;在伤残限额110000元内承担护理费10936.80元、误工费14080.50元、残疾赔偿金2344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共计50257.3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车损400元;以上合计,联合财险公司应赔偿60657.30元。赵安娜下剩损失,赵安娜与胡新广达成私下协商解决的一致意见,本案无需处理。胡新广已支付赵安娜的医疗费及鉴定费,联合财险公司赔付给赵安娜的相关费用,赵安娜应向胡新广返还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000元。综上,联合财险公司向赵安娜支付49657.30元、向胡新广支付11000元。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安娜60657.30元;向赵安娜支付49657.30元、向胡新广支付11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安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赵安娜负担252元、由被告胡新广负担3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晓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