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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李天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李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天超,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李天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411执10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