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保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纪尚彬、孔令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尚彬,孔令河,王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61号之二申请人纪尚彬,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孔令河,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重祥,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纪尚彬与孔令河、王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2294号裁定书,查封登记在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申请人王重祥所有的合同编号20141217006的房产两年,查封纪尚彬所有的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的房产两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