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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崔小龙等人金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杰,崔庆龙,何利斌,崔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被执行人李杰,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庆龙,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利斌,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小龙,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杰.崔小龙等人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15年3月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被执行人崔小龙、崔庆龙、何利斌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杰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9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