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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炎兵、祝长春等与湖北联兴石材有限公司、吕金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炎兵,祝长春,芮长来,祝长林,祝德和,朱从军,湖北联兴石材有限公司,吕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肖炎兵,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祝长春,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芮长来,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祝长林,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祝德和,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朱从军,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汪忠流,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联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绿杨乡乱石河村7组,法定代表人吕金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金德,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炎兵、祝长春、芮长来、祝长林、祝德和、朱从军与被执行人湖北联兴石材有限公司、吕金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肖炎兵、祝长春、芮长来、祝长林、祝德和、朱从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94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