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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明莉犯容留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42号罪犯王明莉,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4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明莉在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明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明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明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