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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寇方红、王建华、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寇方红,王建华,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柯玉洪,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寇方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罗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寇方红、王建华、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寇方红、王建华、罗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寇方红、王建华、罗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