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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计轮与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轮,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609号原告:张计轮,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桂芝,经理。原告张计轮与被告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计轮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轮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计轮负担。审 判 长 李      怀      刚人民陪审员 孙      冬      梅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