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16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庆佳与刘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庆佳,刘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姜庆佳,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刘庆刚,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庆佳与被执行人刘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处,但现有纠纷无法正常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5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永刚审 判 员 周佳骥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晓亮书 记 员 倪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