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小艳、王泽锴等与张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艳,王泽锴,张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5615号原告:潘小艳,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王泽锴,男,201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张冬冬,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艳、王泽锴诉被告张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艳、王泽锴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艳、王泽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艳、王泽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潘小艳、王泽锴负担。审判员 周国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