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耿美娜、王爱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美娜,王爱玲,谢凤兰,王涛,许静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刑初615-1号申请人:耿美娜,女,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人:王爱玲,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人:谢凤兰,女,汉族,1929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申请人:许静珠,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美娜、申请人王爱玲、申请人谢凤兰与被申请人王涛、被申请人许静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涛、被申请人许静珠银行存款150000元。(执行实施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