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与李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李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433号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号楼*****号铺。法定代表人:翁作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敏,公司职员。被告:李国玉,男,成年,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颖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