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位巍、魏玉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巍,魏玉峰,位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485号移送执行机关: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位巍,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魏玉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被执行人:位成春,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位巍、魏玉峰、位成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1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