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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赵忠生与严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生,严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275号原告:赵忠生,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嵊州市。被告:严金荣,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生与被告严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严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 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