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赵忠生与严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生,严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275号原告:赵忠生,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嵊州市。被告:严金荣,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生与被告严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严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 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