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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桂英与张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桂英,张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禹桂英,女,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堰,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禹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3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申2017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堰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张堰偿还禹桂英借款625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81元、申请执行费848元。被执行人张堰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没有查询被执行人张堰有存款、车辆、房产。本院已将本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