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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2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芹、韩文君与丁玉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芹,韩文君,丁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89号之六申请人徐芹申请人韩文君被执行人丁玉奇。关于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玉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2.99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玉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