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芹、韩文君与丁玉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芹,韩文君,丁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89号之六申请人徐芹申请人韩文君被执行人丁玉奇。关于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玉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2.99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玉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