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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朔荣、莱西市日庄镇尹格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朔荣,莱西市日庄镇尹格庄村民委员会,张学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朔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西市日庄镇尹格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彦红,该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张学斌。上诉人张朔荣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日庄镇尹格庄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张学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莱西市日庄镇尹格庄村民委员会出具2017年8月4日的证明一份,载明该村村民李彦红自2015年1月至今担任该村村主任,同时出具李彦红2017年7月6日证明一份,载明村委会未委托一审代理律师代理诉讼,其作为村主任根本不知道也不同意村委会起诉张学斌、张朔荣。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艳华审判员  于瑞军审判员  尤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