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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霍应春与赵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应春,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霍应春,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赵霞,女,196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原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霍应春与被执行人赵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恢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24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霞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