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左宏刚与王军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宏刚,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宏刚,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王军锋,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宏刚与被执行人王军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军锋返还原告左宏刚垫支的赔偿款323006.31元(已付10000)。案件受理费6313元,由被告王军锋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王军锋名下所有的×××号长安牌汽车已查封,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房产、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本院将王军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进行悬赏公告,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左宏刚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8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左宏刚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侯燕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