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初110号被告人龙先和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先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6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先和,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28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先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先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龙先和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农资市场三期工地上与包工头张某一起吃饭喝酒,两人喝了一瓶白酒,饭后,被告人龙先和不听张某劝阻,驾驶湘N0ZG**号豪爵牌HJ125-2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21时许,当被告人龙先和驾车行驶至麻阳火车站附近旱山垅一巷与旱山弄交叉路口时,见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旱山弄出来往红磨坊KTV方向行驶,被告人龙先和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摩托车摔倒在地致其手受伤的事故。经提取血液检验,被告人龙先和的血液乙醇含量194.4mm/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龙先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龙先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龙先和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调查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先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及车辆入户机动车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李某、张某证言,被告人龙先和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阳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先和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龙先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先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参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龙先和适用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龙先和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先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龙先和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志清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人民陪审员 罗帅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