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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隆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世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玲,汝州市隆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胡秀玲,女,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隆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路世勋,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胡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隆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世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482民初50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现已过自动履行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汝州市隆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世勋)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民初5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