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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非诉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谷县国土资源局诉姜远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姜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824非诉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荣华,职务局长。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姜远明,系景谷县人。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姜远明不履行景国土资执罚(20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执罚(20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姜远明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擅自在景谷县的集体土地上采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的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普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姜远明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2.25万元;2、处6000元罚款。姜远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日,景谷县国土资源局向姜远明送达景国土资景国土资催告(2017)11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主文第二部分“你(姜远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也未履行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27日,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以景国土资执强申(2017)11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收缴姜远明罚金及违法所得2.85万元。本院认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景国土资执罚(20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姜远明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2.25万元;处6000元罚款,而景国土资催告(2017)11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则明确姜远明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限期拆除,景国土资执强申(2017)11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是收缴姜远明罚金及违法所得2.85万元。据此,本案景谷县国土资源局的催告程序不合法、收缴姜远明罚金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收缴姜远明罚金及违法所得2.85万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庞育龙审判员 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