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恢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进、许慧玲与被执行人黄泽文、胡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许慧玲,黄泽文,胡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进,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申请执行人:许慧玲,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泽文,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胡美梅,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进、许慧玲与被执行人黄泽文、胡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泽文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溪办事处账号为*的公积金账户内有公积���余额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泽文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溪办事处账号为*的公积金账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