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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方来顺、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来顺,陈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方来顺,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陈海英,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方来顺与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海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英的银行存款5118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