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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马叶与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叶,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9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叶,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托代理人:费晓红,宁夏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华,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6757元(含执行费2957元),未执行标的2067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但因上述两套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的车户,但因该车辆本院尚未控制,故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