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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8170号原告:郭某,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20日第一次庭审中以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