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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小飞与被告唐建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飞,唐建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918号原告:刘小飞,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禄浩,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唐建功,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刘小飞诉被告唐建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飞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飞以被告唐建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原告刘小飞负担494元,退付原告刘小飞494元。审判员  杨虎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成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