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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娓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娓,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娓,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张智慧,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张娓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XX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3810.20元,本院遂依法对该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