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杨安林与柳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林,柳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杨安林,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执行人柳建军,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杨安林与被执行人柳建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