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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913号原告: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负责人:江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家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工作人员。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康伟。原告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吴加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蕾 百度搜索“”